广州市荔湾区气象局

荔湾区气象台发布2016-06-21 17:43:06

       广州市荔湾区气象局实行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主与荔湾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广州市气象局的下属单位,又是荔湾区人民政府主管气象工作的单位,经费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2006年105号令),广州市荔湾区气象局加挂广州市荔湾区气象台、广州市荔湾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牌子,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本区域气象行业管理;组织拟定本区域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本区域气象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承担本区域应对气候变化的气象基础工作和大气成分评估、预报、预警工作;负责领导、组织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监测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的建设,承担气象公共安全技术支持工作。
     (三)负责本区域气候资源的普查、测验、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组织管理本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区域气象灾害风险区划、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四)承担本区域气象情报、气候资料收集处理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负责本区域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和气象信息化工作;承担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气象观测资料审查认定;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五)负责本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管工作。
     (六)负责气象法律法规实施和气象社会管理工作;负责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区气象局设4个内设机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办公室(与应急减灾科合署)、办公室(与发展改革与财务管理科、人力资源科合署)、观测预报科(与站网管理科合署)、行政法规科(与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合署)。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10楼
电话:020-81008765
传真:020-81987703